112年度新簡字第720號
原 告 大台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周亞倫(已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費及拆除瓦斯計量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民國106年度臺抗字第1279號裁定
參照)。
二、查
本件被告周亞倫,依原告補正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
所載,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9年11月9日死亡,此有該戶籍謄本在卷
可參,可知原告起訴時,
乃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而有當事人能力欠缺之情狀,揆之
前揭說明,此當事人能力欠缺屬無從命補正事項,本院自應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對本裁定不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