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簡字第762號
原 告 大台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郭蘭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費及拆除瓦斯計量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通知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書業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未補繳裁判費
等情,此有本院新市簡易庭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