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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2 年度新簡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7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莊智超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洪啓超 
            洪呂淑娥
            洪啓勝 
            洪啓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112年度新簡字第77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2,875元,本件遺產分割所涉之遺產價額為3,758,520元(計算式:土地3,538,120元+房屋220,400元=3,758,520元),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1頁)。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52,875元核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