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簡字第7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
可資參照。
二、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育嘉等二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以
債權金額新台幣(下同)39,223元為
訴訟標的金額,據以繳納裁判費1,000元在案。但查,
本件為分割遺產事件,應以被代位人
繼承遺產之價額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茲經本院查知,被代位人繼承之遺產為
公同共有之四筆
不動產,其中三筆土地經
抵押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拍定後,應發還予被告二人之案款為816,170元。另筆不動產則為未辦保持登記建物,依財政部國稅局遺產核定通知書核定金額為19,650元,故被代位人繼承之遺產價額合計為835,820元,及以被帶為人之
應有部分1/2計算,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17,910元。因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3,52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
上開不足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