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品泓建設有限公司
郭建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理由。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0,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