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司小調字第238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沈志輝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志輝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然相對人陳報不願意調解並聲請取消113年7月16日調解
期日,此有相對人於113年6月28日民事
聲請狀附卷
可稽。足認相對人無調解意願,
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