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司小調字第314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鍾逸正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鍾逸正給付電信費向本院聲請調解,
惟相對人稱「不願意出庭」,有本院出庭意願調查表附卷
可證。是
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爰依
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