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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司小調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司小調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慧君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陳慧君給付電信費而聲請本件調解,相對人早於民國(下同)000年0月00日出境,並於113年7月12日為遷出國外註記,有內政部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單、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有應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