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司小調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司小調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秋美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陳秋美給付電信費向本院聲請調解,相對人之戶籍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即由戶政機關自台南市○○區○○路000巷00號址遷入臺南○○○○○○○○新化辦公處,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各1份在卷可據。是本件有相對人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