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小字第19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新小字第19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 年6 月28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97元及附表所示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
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 | | |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時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超逾六個月部分,另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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