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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小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28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彭文山
上列
當事人
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原定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11時
宣判
,因凱米颱風,當日停止上班,應順延至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