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小字第29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葉秀卿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新小字第295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 年7 月30日上午09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通 譯 陳宥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4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