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小字第30號
上 訴 人 楊東錡即黃東其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子洋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