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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小字第 39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39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尚宗平 
相  對  人  李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新小字第393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5 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835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