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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小字第 3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39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吳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①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②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及①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②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