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小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3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黃家洋
被 告
康紹威
上列
當事人
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因原告具狀表示信用卡債務已結清,無訴訟必要,
聲請
撤回訴訟,故應再開
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