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小字第47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新小字第47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18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07元,及其中新臺幣4,531 元自民國
113 年9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