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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小字第 5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51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呂蕙娟 
被      告  許雅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