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小字第51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新小字第51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 年11月1 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37 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
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