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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小字第 56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56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蔡宇昇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新小字第56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3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 萬8,282 元,及自民國113 年8 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