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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小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59號  
上  訴  人  陳鳳枝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查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判決在案。上訴人不服該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完備。茲經本院於113年5月3日裁定命於113年5月15日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6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未遵期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