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小字第59號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可資參照。
二、查
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判決在案。上訴人不服該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上訴程式自
非完備。茲經本院於113年5月3日裁定命於113年5月15日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6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
惟上訴人
迄未遵期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