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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小字第 6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61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陳志峰  
被      告  蘇于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