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小字第 6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61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玄佳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