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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小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62號 原 告 馬嘉偵
被 告 林國偉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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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