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6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方柏權
被 告 曾宥承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