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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小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7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孫明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行關於「…,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暨新臺幣肆佰玖拾玖元之違約金」。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此有起訴書可按,是原告聲請更正要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