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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小字第 7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72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被      告  王聰明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參照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07元,於言詞辯論程序,因零件計算折舊,變更請求金額為30,101元,核其所為之變更,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29日下午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在臺南市○○區○○000○00號前,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前方原告所承保為訴外人李秋燕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被告應負肇事責任。系爭車輛經送廠修復,維修費用共計36,607元(含鈑金6,915元、塗裝8,400元、零件21,292元),經計算零件折舊後修復費用為30,101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將系爭車輛修復返還予被保險人,並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民法184條第1項、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理由:
 ㈠按汽車、機車或其他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發生交通事故之經過,係提出臺南市警察局善化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為據,核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檢送系爭事故相關資料相符。是被告雖未到庭辯論,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茲依警局檢送資料,本件事故係被告騎乘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態,追撞正停等紅燈之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顯然僅被告有行車疏失,應負全部肇事責任。故原告就系爭車輛所受損害,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核與民法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㈢查系爭車輛經修復共計支出修復費用36,607元,原告業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乙節,有原告提出之行車執照、汽車保險計算書、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等件為憑。又系爭車輛為西元2021年1月出廠,距系爭事故發生時間111年10月29日已使用1年又10月,經本院提示零件之折舊自動試算表,原告無意見,並當庭減縮請求金額為30,101元,則有折舊自動試算表及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可認原告請求金額核屬正當。從而,本件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1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小額訴訟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費用額,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條參照。查本件僅原告支出裁判費1,000元,被告則無費用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確定數額為1,000元,依同法第439條之20規定,就被告敗訴之判決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法第436條之12、第78條、第91條第3項、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