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小字第7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韋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浩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斡
旋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4年5月20日113年度新小字第73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