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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小字第 76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76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王美真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新小字第769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2 月4 日上午09時1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66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4 日起至
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