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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小字第 80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8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劉名峰  
被      告  邱賀新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新小字第804 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1日上午09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
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465元,及其中新臺幣47,381元自民國
113 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