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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小字第 825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82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黃鼎翔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新小字第825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2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
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72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
利率
1
2,375元
自112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0,868元
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875元
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4,386元
自112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0,868元
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