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小調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書妤
相 對 人 楊培群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
被告住所地位於台南市新化區,向本院起訴,固提出
戶籍謄本供參。然該紙戶籍謄本為民國112年10月23日所列印,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已於112年11月9日將戶籍遷至高雄市三民區,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一紙
可參。足見,
起訴狀址已
非被告起訴時之
住所地,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始為
適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
爰依
上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