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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建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新市簡易庭
民事
裁定
113年度新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侑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德
被 告 王湘妤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
宣示判決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
兩造
權益,有
再開辯論
必要。
三、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