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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建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侑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德  
被      告  王湘妤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