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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救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冠瑛 
相  對  人  永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隆泉 
            夏祥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現有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訴訟繫屬聲請人因經濟困窘,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已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提供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述上情,業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供核,復為本院受理113年度新簡字第509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在案,可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