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簡字第105號
原 告 兆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
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返還款項事件,
聲請對
債務人謝清吉發
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19822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
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1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前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