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簡字第25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林明雄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
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
被告陳建彰及承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調解不成立,應行訴訟程序,及依
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236元,應徵裁判費2,32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