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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簡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40號  
原      告  吉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 
被      告  雨泰機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睿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參
二、上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雨泰機車材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公司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8155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113年6月24日前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9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14日合法送達予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