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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簡字第 6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50號
原      告  陳東利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簡剛彥律師
被      告  鏸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彥霖  
被      告  陳金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良  
被      告  豐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信宏  
訴訟代理人  傅爾實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營業損失部分,有調閱原告所得資料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