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簡字第684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
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清償債務,
聲請對
被告湯惠青即湯文邑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8449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
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334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1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前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及
準備書狀(
繕本應逕送被告),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