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簡字第684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 告 湯惠青即湯文邑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審判長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
參照。
二、
本件原告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210元,
惟原告僅於
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裁判費500元,尚不足裁判費1,710元。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13年10月31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