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34號
原 告 詹雅惠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依原告民事
起訴狀記載之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4,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