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5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李明勳
訴訟代理人 李佳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8,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