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胡綵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