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簡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徐翠鴻
被 告 陳文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