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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3 年度新簡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經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楊景芬 

            陳冠翃 
            施豐榮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田欣永律師
            王毓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3,57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所謂「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或設置界標涉訟者」,係指相鄰地所有人間,關於所有權並無爭執,其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法院得本於調查結果定不動產之經界,不受兩造當事人主張界址之拘束;此與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一定界線屬於自己所有或不屬於被告所有而涉訟者不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亦即,倘原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明示為確認何處為界址,其目的請求依法之裁判而達到創設式變更經界之法律效果,請求確認一定界線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即屬上開條款所指定不動產界線之形成訴訟。此與請求確認至一定界線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或非屬於被告所有者,屬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性質不同。又原告訴請確定界址,若屬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倘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即應調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亦即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徵收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係因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與中華民國所有、被告管理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656地號土地)之經界不明,請求確認經界如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108年土地圖解字0070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A、B、C、D、E點連線及其延伸線,並於起訴狀表明其提起之訴訟性質為「確認訴訟」(新司簡調字卷第17頁至第18頁),具體敘明其確認利益為何,復主張被告於不動產糾紛調處時主張之界址(經採為調處結果),經界線斜率與原地籍圖相異,導致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除其中編號1所示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外,其餘土地面積均有減少,被告管理之系爭656地號土地面積有所增加(新司簡調字卷第21頁),可認本件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所指定不動產界線之形成訴訟,而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應依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
三、原告主張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落差如附表所示,有兩造先前調解紀錄之附表可稽(新司簡調字卷第59頁至第60頁),依此計算,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面積共減少26.62平方公尺,復參酌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112年1月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4萬7,4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按(新司簡調字卷第29頁至第41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6萬1,788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4萬7,400元×26.62平方公尺=126萬1,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編號
所有人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重測前面積
(平方公尺)
調處後面積
(平方公尺)
面積增減值
(平方公尺)
1
楊景芬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416
423.63
+7.63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56
50.81
-5.19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58
53.52
-4.48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60
56.22
-3.78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63
58.92
-4.08
6
陳冠翃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70
66.81
-8.19
7
施豐榮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75
61.47
-8.53
合計面積增減值
-2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