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簡補字第58號
原 告 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綠意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