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簡補字第7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韶薇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4,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