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簡補字第9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
可資參照。
二、
本件原告與
被告李漢強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
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82元,應徵裁判費1,88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