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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4 年度新全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汪傳鈞即汪煜喡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所為之114年度新全字第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向本院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14年度新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及於114年5月21日裁定更正在案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茲因聲請人已無假扣押必要,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之裁定,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