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汪傳鈞即汪煜喡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所為之114年度新全字第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向本院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14年度新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及於114年5月21日裁定更正在案乙節,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茲因聲請人已無假扣押必要,聲請撤銷
系爭假扣押之裁定,
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