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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4 年度新司小調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司小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珍珠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吳珍珠給付電信費而聲請本件調解,相對人早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出境,今尚未回國,有本院職權查詢移民署雲端資料之相對人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有應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